涂料新闻
河北九部门联手专项整治建材市场
即日起至12月底,河北省质监局等九部门将联手对河北建材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取缔无照、无证生产和经营建材单位,有效监控重点建设工程在用建材及装饰装修材料,提升河北省建材产品和建设工程质量。日前,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整治方案。
联合执法查实假冒伪劣建材来源和流向
依据整治方案,九部门在职责分工基础上,还将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实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的来源和流向。
从职责分工来看,质监部门负责建材生产领域进行整治;发改委加大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环保部门开展对家具、人造板、水泥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废气、废水、废渣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使用建材的监管工作;商务部门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建材整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对木材及木制品的专项检查;电力部门按当地政府决定对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做好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区域建材产品打假扶优并重
据悉,质监部门将确定一批家具、人造板、建筑扣件、建筑钢材、建筑卫生陶瓷、水泥及其制品等建筑材料生产集中区域,对其进行集中整治,在打假治劣的同时,积极帮扶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建材生产企业上档升级,推动各个建材主产区建材产品质量的提高。
各地根据当地建材产业的实际,开展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在检查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据介绍重点建材包括钢材、水泥等大宗建材产品;人造板、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扣件、电线电缆等直接关系安全的产品;建筑用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
四种违法行为重点打击
此次行动将对四类重点问题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制售、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建筑用隔热保温材料行为,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以次充好等违法问题;严厉查处热轧带肋钢筋重量公差超标和非法拉长等问题;严厉查处人造板甲醛释放超标和强度不达标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制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热轧带肋钢筋、建筑扣件、水泥、人造板等产品的行为。
对违法企业或窝点要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联合执法查实假冒伪劣建材来源和流向
依据整治方案,九部门在职责分工基础上,还将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实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的来源和流向。
从职责分工来看,质监部门负责建材生产领域进行整治;发改委加大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环保部门开展对家具、人造板、水泥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废气、废水、废渣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使用建材的监管工作;商务部门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建材整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对木材及木制品的专项检查;电力部门按当地政府决定对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做好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区域建材产品打假扶优并重
据悉,质监部门将确定一批家具、人造板、建筑扣件、建筑钢材、建筑卫生陶瓷、水泥及其制品等建筑材料生产集中区域,对其进行集中整治,在打假治劣的同时,积极帮扶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建材生产企业上档升级,推动各个建材主产区建材产品质量的提高。
各地根据当地建材产业的实际,开展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在检查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据介绍重点建材包括钢材、水泥等大宗建材产品;人造板、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扣件、电线电缆等直接关系安全的产品;建筑用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
四种违法行为重点打击
此次行动将对四类重点问题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制售、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建筑用隔热保温材料行为,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以次充好等违法问题;严厉查处热轧带肋钢筋重量公差超标和非法拉长等问题;严厉查处人造板甲醛释放超标和强度不达标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制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热轧带肋钢筋、建筑扣件、水泥、人造板等产品的行为。
对违法企业或窝点要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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