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市场
油漆店销售未达标 没收保证金?
[据温州商报5月5日报道]开油漆专卖店要交一定的保证金,要是销售额达不到合同上的要求,保证金就予以没收。近日,面对授权公司扣留保证金,浙江省瑞安市的林先生选择了起诉,他认为造成他达不到销售额的主要原因是产品价格和质量问题,公司不应该扣留他的保证金。
案情:销售未达标没收保证金
林先生称,2006年2月28日,他与浙江温州市区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林先生负责在瑞安市马屿镇开设油漆专卖店,经营期限为一年,该公司负责向林先生提供油漆,款到发货。
合同签订时,林先生支付了“市场秩序管理保证金及合同违约保证金”1万元和“有偿服务费及区域进货量保证金”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林先生必须在一年内达到某公司所确定的销售额方才返还保证金。去年,林先生的专卖店经营期限届满,双方结了货款,但某公司认为林先生没有完成足够的销售额,3万元保证金予以没收。
对此,林先生称,在经营过程中,他发现某公司提供的油漆价格要高于其他下属专卖店(如塘下、南浦专卖店)的价格,而且某公司提供的某品牌油漆,不仅经常出现断货,而且还存在质量问题,种种由某公司造成的原因导致了他无法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去年12月,林先生向温州市鹿城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保证金3万元。
某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一切都协商得非常清楚,他们是根据合同没收了林先生的保证金。林先生提出的“断货、存在价格差和质量问题”,都不是事实,并无法律依据。
林先生为了举证,提供了塘下专卖店的收款收据证明价格差,并找了2名证人证明从他店里买油漆经常有出现断货,并有质量问题。
判决:加盟者“举证不能” 只退还部分金额
法院认为,林先生提供的塘下专卖店的收款收据只能证明出售的价格,并不能证明某公司向塘下专卖店供货价格,更何况某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林先生提供油漆;而证人的证言还不足以证明某公司提供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货的事实。
温州市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林先生提出种种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主张的事实,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他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不过,法院认为,林先生在经营期内未能完成约定的全年进货量指标,则“有偿服务费及区域进货量保证金”2万元不予退还。另外,至于“市场秩序管理保证金及合同违约保证金”1万元,现在林先生和某公司已经结清货款,双方并未续签经营合同,某公司按约理应及时返还该保证金。
近日,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返还林先生保证金1万元。
提醒:特许经营纠纷多 维权先留好证据
案件经办人称,除了林先生外,还有市民戈先生也因为保证金问题的类似案件在法院审理。其实这类案件,当事人要是知道价格差这些问题存在的话,应该及时反映并证明合同有失公允,取消合同避免保证金损失;另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林先生应该及时收集证据,无论书证、人证包括录音都应该准备充分,以免“举证不能”。(陈孟鹏 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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