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市场
立邦漆做出反应,否认商标侵权
声称“美得丽”、“永得丽”为商品名称,而非商标
一个在中国注册商标在先,一个在海外市场使用了近40年时间,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商标所有权的孰先孰后上。
对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保赐利化工”)的侵权诉讼,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昨日作出回应。立邦上海总部公关负责人尤斌称,“美得丽”与“永得丽”均为立邦两类不同商品的名称,“立邦对‘美得丽’和‘永得丽’拥有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我们在2000年并不是要证明我们的商标合法所有权。”
尤斌否认了立邦侵犯商标权的说法:“早在1963年,立邦便开始在一些华人地区使用‘美得丽’、‘永得丽’的中文名称。随着立邦的业务进入中国,这两个商品的名称也被沿用下来。
立邦坚称,立时集团和立邦公司的合法商标是“立邦”,“美得丽”和“永得丽”只是“立邦”这个驰名商标下两类不同商品的名称。
尤斌告诉记者:“在2000年,我们提出复议,是认为对方注册不当,因为‘美得丽’和‘永得丽’作为立邦旗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中国市场已经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立邦在海外拥有其同音的英文商标,如果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容易引起市场的混淆,因此我们提请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权。”
但让人疑惑的是,为何在1998年的反抢注案中,立邦提交不出有力的证据支持?立邦未正面回答关于“胜诉可能性”的问题。
专家观点
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涛:
败诉后沿用商标构成侵权
从法律程序来讲,既然立邦在2000年要求撤消港通商行对“美得丽”和“永得丽”两个商标注册的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而败诉,那么它此后继续使用这两个商标就构成了商标侵权的行为。
商标有时可能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但不管是否相同,没有向当地国家申请注册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对商品专有名称的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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