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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市场

一私营涂料老板与区政府打官司的艰难历程

时间:2008-10-06 16:49:26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聪聪编辑 点击:
联营工程 周敏夫是湖南株洲市人,说起他同区政府的债务,还得追溯到10年前。 1994年,周敏夫创办了私营企业湖南株洲市东区华新油脂化工厂,经济效益十分好。那时的周敏夫,财源滚滚,风光无限。据市民说,当年周敏夫购买乘坐的桑塔纳轿车,是株洲市的第一辆。 1995年下半年,湖南株洲市荷塘区政府,为了完成街区企业产值过亿元的指标,要把周敏夫的华新油脂化工厂与荷塘区经委所属的株洲市东区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联营办涂料厂。当年的9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合资联营合同。双方合资联营5年,由周敏夫任厂长,法人代表。 遭遇“强占” 1996年3月,涂料厂正式投产。同年的7月29日,涂料厂向经委借款50万元做生产周转金。而企业从1996年的9月至1997年9月,始终处于重大责任事故等种种困难的压迫下,有亏没盈,借款因而无法及时偿还。同年8月28日,东区经委向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涂料厂偿还借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涂料厂只借款50万元,然而法院却超标的将联营企业几百万的财产查封,并且将涂料厂的工作人员包括门卫全部赶走,锁上大门,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生产。这让周敏夫大为震惊。之后,经委接管涂料厂。经委还将周敏夫的部分设备租赁给深圳市超矩化工有限公司。经委的行为表明,他们已完全撕毁联营合同,周敏夫原来企业的资产被强占。同年,周敏夫被公安局关押,他的妻子难以承受打击,离婚而去;他的孩子,无人看护,流浪街头。 希望,从判决中看到 被关押长达7个月后,周敏夫被无罪释放。经过冷静思考,他选择了依法维权。自从2000年3月16日起,他开始打官司。他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区经委,要求法院判还尚余的投资款,并判被告赔偿由于企业被超值查封所造成的损失1197621元。 “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终止油脂化工厂、经委双方签订的《合资联营合同》,原联营企业的财产归经委所有,债权债务由经委承担;二、原联营企业经审计确认总资产额为2449932.92元,负债总额为l197281.45元,所有者权益相抵为1252661.47元,按双方出资比例6?4分配,由经委按所分751596.88元资产的80%折算补偿给涂料厂601277元;三、经委赔偿因查封停产造成涂料厂的损失134220元。上述两项合计735497元,限经委在判决后10日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l9150元、审计费20000元,合计39150元,由经委承担。 “中院”宣判后,周敏夫的眼泪流了下来;经委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2001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周敏夫长长地出了一口气。 多方组织,假证出台 判决生效后,满心欢喜的周敏夫于2002年6月3日向“中院”申请执行。 由于荷塘区经济发展局(前经委)在“中院”的执行中未按终审判决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2002年7月9日“中院”查封了经济发展局在1995年用于联营合作的土地,并于2002年7月9日在《株洲晚报》上刊登公告。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无人前来主张权利。7月19日,“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查封土地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2002年8月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 8月6日,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案外人荷塘区建筑工程公司突然向“中院”送来了执行异议书及土地使用证,要求主张对那片土地的权利。“中院”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却是一场由经济发展局陈军莎局长一手操办,由原荷塘区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文小军“主演”的骗局。经查,该公司已经于2002年3月向市工商局荷塘区分局申请注销,所有公司的印鉴已经被当场全部销毁。“中院”马上询问文小军,他交代说,执行异议书是经济发展局陈军莎局长预先起草打印好交给自己的,是陈军莎局长让自己盖的伪造公司公章。当“中院”告诉文小军,他的行为属于作伪证,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他说,自己在区政府的领导之下,要吃饭,没有办法。自己也参加了荷塘区刘副区长组织的几次会议,主要内容都是商议如何对付法院公告的。“中院”还查明,1995年9月19日,经委将该宗土地、房产以出资方式与株洲市华新油脂化工厂联营,并在联营合同中注明:“如因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指经委)负责并赔偿甲方(指株洲市华新油脂化工厂)的一切损失。”1997全国土地普查时,株洲市国土局进行地调,将这块土地使用者注名为涂料厂,原经委主任刘湘林(现副区长)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签了名,实际上该土地使用权已是涂料厂的,只是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8月20日,文小军主动撤回执行异议书。 执行被迫搁浅 经济发展局依然不服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2003年9月25日,“高院”作出(2003)湘法民再字第3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省高院(2001)湘法经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株中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疲惫不堪的周敏夫,忧心忡忡地注视着“中院”。 2004年3月2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株中法民二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经济发展局提出的上诉请求。但是案件依然没有完结。经济发展局再上诉到“高院”。2004年8月,“高院”开庭审理。判决的结果到记者截稿的时候还没有出来。 周敏夫翘首以盼法院执行 点 评 周敏夫的遭遇最终考验的是法律的尊严■ 万 钧 这起“周敏夫的艰难诉讼”,揭示的虽只是一个区级政府的“诚信”问题,但却很值得引起我们探究本质的思考。 老周作为湖南株洲的一位私企大户,不仅没有锦衣玉食,反而成为一个“杨白劳”式的“靠三个馒头度日”的苦命人。这一切的始作俑者,竟是本该“执政为民”的当地区政府。正是区政府不惜以造假来打一场“诉讼持久战”,才导致了老周劳心劳力却反破了财的如此悲惨命运。 老周面对应接不暇的讨债人,已坦言“不想活”。老实说,这种场面很令旁观者动容。然而笔者以类似的调查经历的视点论之,这种现象决非个别,甚至可以看作“以点带面”。另外,关键是,类似老周的遭遇最终考验的是什么? 《焦点访谈》的记者常常是以“政府不信守合同”的所谓“政府诚信”来作结这等老生常谈的“赖账”难题根源的。而笔者以为这并非解决此类难症的致命环节,因为即便是一个法治趋于健全的社会,所谓“政府诚信”也并不一定靠得住。诚信社会的建立,并不一定要靠政府身先士卒,而是法治的结果。进而言之,在一个趋于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即使“政府不诚信”也并不可怕,因为政府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的至高无上是对诚信的最有力保证。 而在我们的现实中,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即便老周可以在法庭上告倒区政府,也未必会取得最后的胜利。因为直面政府,法院的执行力度要经受严峻考验。笔者曾在类似的调查中感慨良多,各级法院在尝试执行时所遭到的阻力纷至沓来,甚至两难的法院迫切希望包括记者在内的外部力量来壮一壮自己的腰!执行局的门前有多少翘首以盼的“老周们”?那些胜了诉的“老周们”,相当一部分还没有笑到最后,何况还没走上法庭的“老周们”?这大概就是湖南株洲这位“苦命的私企业主”,为什么手拿一纸判决,并没有扬眉吐气的现实绝境。 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诸如此类问题的本质,那就是“周敏夫的遭遇”最终考验的不是政府的诚信,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法律的尊严。如果法院这个实现公正的最后手段的地方面对“政府造假赖账”徒叹奈何,那么“周敏夫的遭遇”即便由于中央级媒体的关注而获解决,又与偶然的“中奖”有何区别?毕竟,靠包括找记者在内的“上访”来“伸冤”的现象日盛,不是一个依法治国社会实现公正的正常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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