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市场
一桩侵犯涂料技术工艺商业秘密案的启示
经过多年努力,大大化工厂于1993年研制出一种强力涂料的新工艺,这种新工艺在性能价格上有相当的优势,工厂当年即突破产值2000万元,实现利润100余万元。1994年产值达亿元。为了保护自己的竞争优势,工厂明确该项技术为厂商业秘密,制定完善了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并与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另外,工厂还特别注意在全厂开展保密教育,使员工认识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程某是大大化工厂参与新工艺研究的主要成员,掌握着新工艺的技术秘密,当年,他也与工厂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1996年,程某私自离职,自己办了一个化工涂料厂,1997年10月即利用这项工艺生产出涂料2600吨,并向大大化工厂的客户出售,获利100万元。同时他还向另一家化工涂料厂出售了这项新工艺的配方,获利7万元。为此,程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大化工厂以程某及其经营的工厂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调查核实,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认为程某及其工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程某处以2年有期徒刑,赔偿大大化工厂经济损失80万元;其经营的涂料厂同时处以罚金。
案例评析
一、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按照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4个要件分别为: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而此严重后果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程某以盈利为目的,不顾与大大化工厂签有技术保密协议,自己成立工厂,并生产与大大化工厂近似的产品,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结果上给大大化工厂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二百一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依据以上规定,法院对程某的认定是正确的。
二、程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其他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验与教训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对于刚刚走向市场的我国企业来讲,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明确主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定管理部门或人员。在企业决策层要有人负责,贯彻企业意图,对企业发展负责。由于商业秘密渗透在企业的科研、生产、营销、管理等各个环节,对于它本身的管理需要综合协调,统一监控,这是任何业务部门都难以替代的,只有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承担或在某一综合部门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责,协助企业分管领导开展工作,才能达到目的。
二、划清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虽然渗透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但并非每项业务工作都涉及,企业需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素和经营实际,认真加以分析,把符合商业秘密要素的内容划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
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可以避免遭受内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又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凡被保护的商业秘密,企业应向被允许使用者明示,使其明确自己应尽的保护义务。同时为了更有利于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公正,企业可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按合同要求履行权利与义务,对高层管理、技术人员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还可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条款),要求其尽到保密义务。
五、要有相应的保密设施和安全环境。这是防止使用盗窃和对付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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