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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市场

上海浦东法院审结首例侵犯涂料科研成果商业机密案

时间:2009-06-15 16:24:25 来源: 作者:聪聪编辑 点击:
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五月,该院审结了近年来首起涉及单位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曙贤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浩峰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起,被告人金浩峰由被害单位上海门普来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招聘从事新型涂料的研究开发。1999年5月份,门普来公司完成了高科牌LS-1水性无机富锌涂料(简称LS-1涂料)的研制,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000年11月经上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检索查新认为“该成果属国内领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内只有总工程师和金浩峰掌握LS-1涂料配方和工艺。2000年3月1日金浩峰与门普来公司签订了附有《员工保密规定》的劳动合同。2001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曙贤经人介绍,明确邀请金浩峰到张曙贤等人即将成立的邦捷公司工作,许诺待遇比门普来公司的好,并将新公司的技术工作交给金浩峰管理。6、7月份间,金浩峰向门普来请病假,开始为邦捷生产涂料做筹备工作,并向门普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2001年8月16日,金浩峰在交给门普来公司的承诺书上签名,承诺遵守门普来公司《保密规定》和竞业禁止。随后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2001年7月5日,邦捷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张曙贤任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7月16日起由金浩峰投料并负责技术指导的邦捷公司建科牌GWZ-1水性无机富锌涂料(简称GWZ-1涂料)开始投放市场。门普来公司发现后遂向浦东新区公安局报案。   经鉴定,专家组一致认为:1、门普来公司研制的LS-1涂料的生产技术配方不为公众所熟悉的内容;2、邦捷公司GWZ-1涂料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与门普来公司LS-1涂料的生产技术配方基本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且在邦捷公司查获的GWZ-1涂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经比对与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生产工艺流程图相同。   经委托审计,查实:邦捷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共生产GWZ-1涂料105,346公斤,销售78,150公斤,单位毛利每公斤8.04元。故法院确认邦捷公司非法获利额计人民币628,326元。   对此,法院认为,门普来公司经多年研制成功的LS-1涂料的技术配方中含有不为公众所悉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专利技术,该技术能提高涂料的使用性能,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门普来公司对该技术通过制定保密规定、于关键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在投料单上不直接采用原料名称而用代号等方法,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确认门普来公司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与专家鉴定确认的密点有关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金浩峰直接参与了门普来公司LS-1涂料技术的研制,掌握了该涂料的技术及配方,在被告人张曙贤的利诱下,在未正式离开门普来公司之前就向门普来公司披露该技术,并允许邦捷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了10万余公斤的侵权产品,被告单位邦捷公司或许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后,生产侵权产品数量造成了门批来公司的经营损失已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因被告人张曙贤是邦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邦捷公司所获非法利益也都归入邦捷公司,故被告单位邦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曙贤作为邦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金浩峰许以高于门普来公司所给予金浩峰的待遇和职权的利诱条件,引进金浩峰,使其披露并允许邦捷公司使用他所掌握的他人技术秘密;在本公司内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组织生产侵权产品。被告人张曙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是直接责任人员,其个人也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金浩峰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但在张曙贤的利诱下,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邦捷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浦东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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