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市场
ST涂料引发纠纷 不当竞争受惩处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上海争广化工厂诉上海森泰特种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法院查实,上海争广化工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上海鸿顺实业有限公司曾于1995年5月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上海市建筑科学院将生产ST涂料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鸿顺公司,鸿顺公司在公司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并按合同有关规定支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相关使用费用。1996年3月,森泰公司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以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技术为依托联合经营森泰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生产技术及产品改进等。1999年7月,双方在上述协议基础上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将ST涂料的生产技术转让给森泰公司使用。
江苏盐城三联公司在建造三河发电厂二号冷却塔及邯峰电厂1号水塔时分别采用了争广化工厂的ST涂料。森泰公司在得知后,先后多次致函有关单位,并称“上海争广化工厂生产冒牌产品,并私自在标签上打印‘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监制’的字样,实属假冒伪劣产品。”“争广化工厂并不具备生产条件,它没有生产该产品的权利。”同时称其是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唯一许可生产ST涂料,并具有专业生产流水线及技术的单位。
争广化工厂认为,森泰公司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遂将其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森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争广化工厂的不正当竞争,对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应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争广化工厂赔礼道德并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之后,森泰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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