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市场
我国正式启动对美日丙烯酸酯反倾销
6月9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开始征收反倾销税。这说明经过缜密的调查和多次听证,持续一年半的中国对美、日两国的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终于尘埃落定。
1999年11月8日,上海高桥石化、北京东方化工厂、吉林吉联石化三家企业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对日本、美国、德国相关企业的产品销售行为提起反倾销立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同年12月10日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发布了立案公告,对这三个国家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此后,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内产业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调查,做出了国内产业由倾销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初步裁定。同时,外经贸部也做出了倾销幅度调查的初步裁定。这两项初步裁定于2000年11月23日公布。初裁公布后,中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以后,各利害关系方向有关调查部门提交了补充材料。为体现公正,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先后于今年1 月18日和3月6日,就倾销幅度调查和国内产业损害调查召开了听证会。
经过进一步调查分析,外经贸部最终裁定,美、日两国出口我国的丙烯酸酯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存在产业实质性损害,并且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与进口倾销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国海关统计,德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数量较小,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对德国产品的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外经贸部于2001年6月9日发布终裁公告: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 2-乙基己酯)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与最终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同。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应征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时,必须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据了解,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内企业提出,政府认定并最终裁定确定的完整的反倾销税行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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