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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士.中国”域名争端“卜内门”胜诉

时间:2010-08-06 07:40:40 来源: 作者:聪聪编辑 点击:
其裁决书全文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投诉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卜内门太古油(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好世界广场31楼3108-3110室 被投诉人:广州燕泰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化工城C座24号(510660) 争议域名:多乐士.中国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 二ΟΟ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1)贸仲域裁字第0006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2000年11月1日发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试行)》(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01年3月14日针对域名 “多乐士.中国” 以广州燕泰化工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多乐士.中国” 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DN20010007。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3月14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3月15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33号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及有形书面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2001年3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40号投诉书合格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分别于2001年3月20日和3月23日提交的业经修改的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的投诉书。投诉书已符合程序规则的有关形式要求。2001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42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本案程序于2001年3月2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发送(2001)贸仲域字第0043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张平女士为独任专家,于2001年5月8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1年5月25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0年11月6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中文域名“多乐士.中国”。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多乐士.中国”中的“多乐士”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多乐士.中国”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商标“多乐士”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并会给投诉人的业务造成损害,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域名“多乐士.中国”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多乐士.中国”的“多乐士”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投诉人商标注册证主要内容如下: 第30509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名称:多乐士;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商品名称:颜料;注册有效期限:1992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 (二)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多乐士.中国”与该商标相同,足以导致混淆。 (三)被投诉人对被争议的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母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投诉人是一个世界性的化工集团,在全球化工行业中名列第6位,业务范围包括油、香料等等,而油业务更是该公司的核心业务,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DULUX”是世界驰名的建筑装饰品牌,其中文译名为“多乐士”,该公司已于1992年在中国地区对“DULUX”及中文译名“多乐士”两个商标进行注册,使其成为该品牌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是投诉人在中国地区的分公司,并受其委托代理该公司在中国地区关于“DULUX”和“多乐士”商标权的一切事宜,包括商标注册、证明、争议裁定等。 (六)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是投诉人、香港太古集团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机构,该公司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及销售多类溶剂型和水溶型涂料及其相关的化工产品。 (七)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于1992年在中国注册开业,主要经营“DULUX”即中文译名为“多乐士”品牌的建筑装饰油漆,经多年努力,ICI公司的“多乐士”、“DULUX”品牌已经成为中国地区家喻户晓的驰名高档油漆品牌,“多乐士”品牌下具有“丽明珠”、“配得丽”、“5合1”等高档墙面漆产品系列,所以该公司一直将“ICI”、“DULUX”、“多乐士”及“ICI图案”一起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使用。 (八)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一向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于2000年9月建立该公司的中国网站作为商业用途,并在中国地区为网站成功地注册了“icidulux.com.cn”、“dulux.com.cn”、“ici.com.cn”及“icipaints.com.cn”等英文域名,而本次纠纷所注册的中文域名“多乐士.中国”正是前述英文域名中“dulux.com.cn”的中文翻译。 (九)“多乐士”品牌无论在产品及网站的领域上都与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息息相关,而抢注“多乐士.中国”域名的广州燕泰公司也是化工公司,经营及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其行业与投诉人的行业一样都是属于化工类,而且域名“多乐士.中国”又是英文域名“dulux.com.cn”的中文翻译,对于客户及广大消费者而言都非常容易引起误解。所以投诉人有理由相信当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对其“多乐士”品牌的产品进行销售或宣传用途时,必定会因该中文域名“多乐士.中国”被广州燕泰公司在网站上使用,而受到严重的影响及损害。 被投诉人未作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的商标权问题 投诉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1992年就中文商标“多乐士”在中国地区获得了下列商品类别的商标注册: 第305097号,注册商品(第2类):漆、颜料,注册期限自1992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 上诉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有效期为十年。 专家组认定,该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中文名称“多乐士”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关于域名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性问题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的中文域名“多乐士.中国”中的二级域名“多乐士”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三) 关于域名持有人是否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问题 被投诉人没有证明自己对该域名和包含该域名的其它字符组合享有商标权。投诉人也明确申明,它未将其商标按照商标许可证使用协议许可给被投诉人。 尽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专家组在该投诉案专家组成立后,给予被投诉人提供答辩机会,但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答辩及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域名与其企业名称、商号部分或全部相符,或证明其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对域名或包含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设想如果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按理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捍卫其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却采取了拒绝答辩的态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专家组有理由从被投诉人拒绝进行实体答辩的行为中推断被投诉人对有争议的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它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既对该域名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问题 本案中,投诉人虽然没有在投诉理由中明确提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是否具有“恶意”字样,但是提供了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注册或使用方面具有恶意的证据没有反驳。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上述域名具有恶意的证据是充分的,因此,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并非恶意。 根据CIC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八条:“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 (二)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投诉人提出双方来往的信函作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一)的事实。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曾于2001年2月13日发函给被投诉人,询问被投诉人愿否将域名“多乐士.中国”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01年2月21日回复投诉人,表示愿意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将该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投诉人就此提交的证据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往来信函的复印件。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八条之(一)规定的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被投诉人于2001年2月21日在发给投诉人的回复中表示,“关于贵公司提出购买中文域名‘多乐士.中国’的请求,我公司同意转让,转让费为五万元。如贵公司同意,请回复。” 被投诉人的这一回复内容构成了被投诉人愿意与投诉人订立域名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足够明确具体,表明被投诉人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本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确实曾经要约出售所注册的域名“多乐士.中国”,并且在要约中对转让域名的报价为5万元人民币,与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相比,有明显的营利性。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八条之(一)的规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 (五)关于投诉人业务受到损害的问题 投诉人证实,“多乐士”是其国际知名商标的中文译名,在中国已使用多年。为开拓其在中国的业务,在广州合资设立了“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和使用,使该公司及其商标在中国相关领域中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而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属化工行业,经营范围相同,其所注册的域名“多乐士.中国”是投诉人英文域名“dulux.com.cn”的中文翻译。因此,公众通过投诉人最广为人知的名称作为主题在网络上检索,必将被误导到被投诉人的网站(如果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话),从而极有可能使被投诉人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直接损害投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允许被投诉人继续保持有争议的“多乐士.中国”域名,则必将排除投诉人注册以其公司和商标名为合法的域名,排除其利用合法域名在网上开展宣传和业务的可能性,从而使其商业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业务“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四、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投诉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广州燕泰化工有限公司注册的“多乐士.中国”域名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张 平 二ΟΟ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关键词: 投诉域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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