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新闻
“立邦漆”商标侵权案:立时集团打赢立邦建材公司
据四川质量报报道,6月25日,成都中院对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时集团)诉成都市立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立邦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其涂料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立邦”文字,销毁含有以“立邦”字样作为商品名称的乳胶漆包装桶以及宣传资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立时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立时集团:立邦公司侵权
1997年7月7日,经立时集团申请,国家商标局向立时集团颁发了第104404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为文字“立邦漆”和英文“n”、“PAINT“组合。2000年,成都市立邦建材有限公司成立,2002年变更为成都市立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涂料等。立邦公司在多种产品上印有醒目的红色“立邦”二字。立时集团因此认为立邦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立时集团对“立邦漆”系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立时集团于2002年10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立邦”企业字号,立即销毁含有“立邦”字样的宣传资料及包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立邦公司:我们没侵权
成都中院于2003年3月6日和3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立邦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立邦公司依法成立,“立邦”的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立时集团无权要求立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立邦公司的行为未侵犯立时集团的商标权,立时集团提出的赔偿金额于法无据。立邦公司称,宣传资料上的“成都市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印刷错误,故未使用。法院:立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立邦公司在相同商品乳胶漆的外包装桶上,将立时集团的上述经注册的组合商标中的“立邦”二字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了商标侵权。
同时立邦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限于生产、销售涂料,还包括销售五金交电、建辅建材、铁花和装饰装修,因此,立时集团的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与立邦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然相同,但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会产生混淆,故法院对立时集团要求立邦公司变更“立邦”企业字号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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