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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出口管制办法11月19日起施行
近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出口管制清单》。 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中国政府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补充,将使中国对化学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更加完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是指《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管理办法共22条,于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外经贸部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外经贸部发言人强调,本办法作为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国家防扩散政策,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中国有关敏感物项出口管理,维持对外经贸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出口经营者充分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法规,在积极开展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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