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进入旧版 English

涂料新闻

世纪回眸(99)

时间:2009-08-31 20:52:58 来源: 作者:聪聪编辑 点击:
我国科技体制将有重大改革1997年,我国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将有重大举措,其中稳与放的目标要在2000年到位。国家科委要求贯彻好“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搞好结构调整。人材分流。其中,技术开发型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要逐步向企业化管理或企业过渡;一批科研机构可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通过股份制企业形式成为几个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大多数社会公益型机构要向管理企业化、服务功能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一批中央部门科研机构可转为地方管理为主,或与地方共建共管。在对重点基础性科研机构进行人材分流和优化组合的前提下,要稳住和加强少数重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逐步形成一批精干、高效、不同组织形式的科研基地。对这些重点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可实行精干的研究开发主体与企业化的产业或服务实体并存的“一所两制”模式。就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问题国家科委发出通知为了保证科技人员流动依法有序进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国家科技秘密,国家科委提出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的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认为,技术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第三者或自行使用。国家科委提出,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或本单位重要科技任务的科技人员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共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伟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露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负有保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任务。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情节严重,并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国家科委通知说,科技人员可以与其工作单位就该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用人单位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承担的保密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明知该人员承担原单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世纪人员
发布评论
  • 验证码:

热门论坛

进入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