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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法规

徐州牛羊屠宰加工销售有法规 .

时间:2010-08-04 02:35:55 来源:网络 作者:王健 点击:
日前,《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出台,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及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立、牛羊屠宰操作规程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未经定点不得擅自屠宰

  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市区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要按该《办法》进行,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市工商、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定点屠宰须具备条件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选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其他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卫生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等。

  检疫合格方能出厂(场)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肉品检验内容为:屠宰加工质量,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是否注水或者注入(添加)其他物质,农药、兽药残留情况,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经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验合格标识。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不得出厂(场)。

  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牛羊产品,应经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并附有相关证明或者标识。外地牛羊产品进入市区,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到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抽检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进入我市存储、加工、销售、使用,抽检不得收取费用。经销进口牛羊产品,应当同时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零售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单位,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牛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刻、涂改、伪造牛羊屠宰经营的有关印章、标牌和证明。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予以取缔,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外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牛羊、牛羊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从事牛羊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产品,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没收违法牛羊产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涂料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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