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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法规

中国启动海外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

时间:2009-04-18 00:28:40 来源: 作者:王健 点击:
应国内丙烯酸酯产业的申请,9日,商务部表示已启动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9日,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陈文军告诉记者,此次国内8家企业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商务部门递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主要是考虑进口丙烯酸对中国市场价格的影响。据悉,目前国内丙烯酸产品价格普遍在12000~17000人民币之间,“而从海外进口的丙烯酸则要便宜一些。”
    丙烯酸酯主要用于胶粘剂、涂料、化纤、皮革等领域。随着建筑、电子和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各种丙烯酸酯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拓宽。
    2003年4月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5号(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8-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0日发布该年度第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4月10日起,为期5年。   2007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77号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2月1日,商务部收到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2008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和2005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九日
关键词: 涂料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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