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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管理新规 建筑垃圾排放将收费
兰州市将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实行核准和收费制,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未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这是11月3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根据《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兰州市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该局决定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和排放(回填)实行规范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是: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核准和收费制。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工前1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回填)手续。经核准后,按规定交缴建筑处置费,并取得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文件后,方可排放(回填)建筑垃圾。
市执法局规定,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公司(车队),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未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准运制。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在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后(2009年1月1日前为过渡期),方可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并于清运前10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建筑垃圾准运核准文件,实行一车一工地一证式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须在处置建筑垃圾前20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处置场所和处置建筑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须加装密闭弧形盖,并取得车辆改装合格证后,实行密闭运输,否则,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建筑垃圾清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沿途抛洒或随意倾倒。
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必须倾倒于街道、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地点,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代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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