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法规
欧盟限制使用及销售全氟辛烷磺酸立法情况介绍
2006/122/EC指令产生背景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 PFOS)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
2002年12月,OECD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将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
依据欧盟部长理事会(EEC)793/93号《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危险性的法规》,英国向欧委会提交了PFOS危险评估报告和减少PFOS危害的策略以及该策略的影响评估。
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SCHER)对英国提交的策略进行了科学性方面的审查,于2005年3月18日确认了PFOS的危害性。
基于上述原因,欧委会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建议和指令草案,并对该建议实施的成本、益处、平衡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2006年10月30日,欧洲议会以632票比10票通过了该草案一读,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终获得部长理事会批准,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时成效。
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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