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法规
介绍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的防腐蚀涂装标准
6材料
6.1钢铁基体
6.1.1每批待涂装的钢铁基体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有关材质、制造和规格的证明文件。
6.1.2对每批待涂装的钢铁基体应逐件(批)进行外观和尺寸的检查,剔除不符合制造标准或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部件。
6.2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
6.2.1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应该是含环氧树脂和固化剂、颜料、填料的热固性粉料。
6.2.2环氧粉末应具备生产厂的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有关质量评定技术文件。
6.2.3用于涂装接触食品的管道和结构件的环氧粉末,应有食品卫生合格证,其涂层必须符合GB9686的规定。
6.2.4每批环氧粉末产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型号、批号、重量、生产日期、储存条件、储存期限。
6.2.5涂装厂或车间应按照涂料生产厂规定的条件储存粉末涂料。
6.2.6用于喷涂各类产品的环氧粉末性能应符合表1所列的技术指标。在喷涂前,对每一批环氧粉末涂料,应按表1的项目在实验室进行检验,性能达到验收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3修补材料
修补材料应为以环氧树脂或改性环氧树脂为基料的双组份涂料或其他与原涂层相容且性能相当的材料。
表1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技术指标
7工艺规范
7.1钢铁基体的表面处理
7.1.1涂覆前应先将待涂装件表面棱角打磨或R≥2mm的圆角,其焊缝部位应无尖角、缺肉、气孔、裂纹、缝隙和焊渣;清除待涂装件表面容易引起针孔和涂层厚度不匀的疵点和缺陷。
7.1.2铸铁待涂装件,必须预先经升温烘烤(约300℃)足够的时间,保证充分去除铸件上微小缝隙和缺陷中残留的水分及其他挥发物。
7.1.3涂覆前,必须用适当的方法将待涂装件表面的灰尘、油、脂及其他污染物清理干净。
7.1.4按GB/T8923,对待涂装件表面进行喷砂或抛丸除锈,使之达到Sa5/2级标准,锚纹深度应在40~100um范围内。
7.1.5再次对涂装件进行目视检查,将所发现的疵点和缺陷消除。
7.1.6用净化压缩空气或金属刷除去因上述过程残存在基体表面的残留物。
7.1.7净化后的钢筋表面应按JG3042-1997中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验,表面不得附着氯化物,洁净度不应低于95%,方可进行2类涂层的涂装。
7.1.8将待涂件不需涂装部位覆盖保护。
7.1.9待涂装件表面处理后,必须在3~8h内进行涂覆,涂覆前待涂装件表面不得出现肉眼可见的锈迹,否则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7.2预热
7.2.1待涂装件可以不同方式预热,如采用加热炉或连续式感应圈加热。
7.2.2预热温度根据各粉末涂料生产厂推荐的温度确定,但不得超过275℃。
7.2.3预热时若因温度过高或时间过长,而致工件表面出现深蓝色或深褐色过氧化现象,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7.3涂覆灭
7.3.1可采用静电喷涂法、摩擦静电喷涂法、流化床法、静电流化床法等方式进行涂覆,保证涂层达到应有的厚度和均匀度。
7.3.2使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并配以空气干燥器,保证供粉用的压缩空气无油、无水。
7.3.3涂覆一般应在一次操作中完成,第3类涂层在特殊情况需要复涂时,应在前一遍涂层尚未完全固化之前进行。
6.1钢铁基体
6.1.1每批待涂装的钢铁基体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有关材质、制造和规格的证明文件。
6.1.2对每批待涂装的钢铁基体应逐件(批)进行外观和尺寸的检查,剔除不符合制造标准或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部件。
6.2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
6.2.1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应该是含环氧树脂和固化剂、颜料、填料的热固性粉料。
6.2.2环氧粉末应具备生产厂的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有关质量评定技术文件。
6.2.3用于涂装接触食品的管道和结构件的环氧粉末,应有食品卫生合格证,其涂层必须符合GB9686的规定。
6.2.4每批环氧粉末产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型号、批号、重量、生产日期、储存条件、储存期限。
6.2.5涂装厂或车间应按照涂料生产厂规定的条件储存粉末涂料。
6.2.6用于喷涂各类产品的环氧粉末性能应符合表1所列的技术指标。在喷涂前,对每一批环氧粉末涂料,应按表1的项目在实验室进行检验,性能达到验收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3修补材料
修补材料应为以环氧树脂或改性环氧树脂为基料的双组份涂料或其他与原涂层相容且性能相当的材料。
表1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技术指标
序号 | 试验项目 | 单位 | 技术指标 | 测试标准 | |
1 | 外观 | 均匀,不结块 | 目测 | ||
2 | 密度 | g/cm3 | 附录A(标准的附录) | ||
3 | 挥发份 | % | GB/T 16592 | ||
4 | 粒度分布,粒径>150um | % | GB/T 6554 | ||
5 | 胶化时间 | s | 第1类涂层 | 第2类涂层 | GB/T 16995 |
≤90(180℃) | 厂商提供值±20% | ||||
≤30(230℃) | |||||
1)对特殊用途的环氧粉末的密度值控制在厂商提供值±20%以内 |
7工艺规范
7.1钢铁基体的表面处理
7.1.1涂覆前应先将待涂装件表面棱角打磨或R≥2mm的圆角,其焊缝部位应无尖角、缺肉、气孔、裂纹、缝隙和焊渣;清除待涂装件表面容易引起针孔和涂层厚度不匀的疵点和缺陷。
7.1.2铸铁待涂装件,必须预先经升温烘烤(约300℃)足够的时间,保证充分去除铸件上微小缝隙和缺陷中残留的水分及其他挥发物。
7.1.3涂覆前,必须用适当的方法将待涂装件表面的灰尘、油、脂及其他污染物清理干净。
7.1.4按GB/T8923,对待涂装件表面进行喷砂或抛丸除锈,使之达到Sa5/2级标准,锚纹深度应在40~100um范围内。
7.1.5再次对涂装件进行目视检查,将所发现的疵点和缺陷消除。
7.1.6用净化压缩空气或金属刷除去因上述过程残存在基体表面的残留物。
7.1.7净化后的钢筋表面应按JG3042-1997中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验,表面不得附着氯化物,洁净度不应低于95%,方可进行2类涂层的涂装。
7.1.8将待涂件不需涂装部位覆盖保护。
7.1.9待涂装件表面处理后,必须在3~8h内进行涂覆,涂覆前待涂装件表面不得出现肉眼可见的锈迹,否则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7.2预热
7.2.1待涂装件可以不同方式预热,如采用加热炉或连续式感应圈加热。
7.2.2预热温度根据各粉末涂料生产厂推荐的温度确定,但不得超过275℃。
7.2.3预热时若因温度过高或时间过长,而致工件表面出现深蓝色或深褐色过氧化现象,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7.3涂覆灭
7.3.1可采用静电喷涂法、摩擦静电喷涂法、流化床法、静电流化床法等方式进行涂覆,保证涂层达到应有的厚度和均匀度。
7.3.2使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并配以空气干燥器,保证供粉用的压缩空气无油、无水。
7.3.3涂覆一般应在一次操作中完成,第3类涂层在特殊情况需要复涂时,应在前一遍涂层尚未完全固化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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